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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12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兴长与徐世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兴长,徐世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12309号原告:周兴长,男,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培昌,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世安,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乐清市锋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周兴长与被告徐世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周兴长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兴长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周兴长负担。审 判 长  陈淑佩人民陪审员  王丹红人民陪审员  仇永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藤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