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民初1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付全与张苍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付全,张苍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1民初1847���原告:陈付全,男,196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张苍海,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原告陈付全与被告张苍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付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苍海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付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化肥款22270元给原告;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民权县的联销商,在民权县城庄周大道东段开一化肥经销门市部。2014年前后被告与原告保持业务往来,其从原告处购销化肥后在其家开办的化肥经销点零售给他人,因此双方彼此熟悉。2014年10月8日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将61%普通二铵���肥1吨(计价款2740元)及57%六国网控失二铵化肥4吨(每吨2790元,共计价款11160元)送货上门,被告收货后以资金紧张为由没有支付货款,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口头承诺在小麦播种完,其收回货款后给原告一次性结清。2014年10月10日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将3吨57%六国网控失二铵化肥(每吨2790元,共计价款8370元)送货上门,被告收到原告的货物后仍以同样的理由没有支付货款,又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以上货款共计22270元。原告在2014年11月向被告索要货款时,被告避而不见,并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清偿其所欠货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被告张苍海未答辩。原告陈付全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如下:第一组证据是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基本身份信息。第二组证据:1、2014年10月8日欠条(复印件)一份;2、2014年10月10日欠条(复印件)一份;3、安徽六国公司民权直销点调价盘库一览表(复印件)一份;4、“六化、民权”2014年六国联销化肥结算协议一份;5、证人李某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6、证人张某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该组证据证明被告欠原告欠款共计22270元,虽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避而不见,至今未给付所拖欠的化肥款。被告张苍海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未提交证据,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视为其自动放弃了答辩、举证和质证的诉讼权利。本院对案件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所举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要求,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告陈付全与被告张苍海在化肥购销往来中彼此认识。2014年10月8日按照被告张苍海的要求,原告陈付全将61%普通二铵化肥1吨(计价款2740元)及57%六国网控失二铵化肥4吨(每吨2790元,共计价款11160元)送货到被告张苍海在其住所地开办的化肥经销点,被告张苍海收货后没有支付货款,给原告陈付全出具欠条一张,并口头承诺在小麦播种结束收回货款后将货款支付给原告陈付全。2014年10月10日按照被告张苍海的要求,原告陈付全将3吨57%六国网控失二铵化肥(每吨2790元,共计价款8370元)送货到被告张苍海在其住所地开办的化肥经销点,被告张苍海收货后给原告陈付全出具欠条一张。2014年麦种结束后,被告张苍海未按照承诺支付上述货款。2014年11月份原告陈付全到被告张苍海化肥经销点催要该货款时,被告张苍海避而不见,并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清偿。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被告张苍海拖���原告陈付全化肥款共计22270元至今未清偿,有被告张苍海为原告陈付全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陈付全要求被告张苍海清偿拖欠的化肥款2227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苍海应予偿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苍海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陈付全化肥款222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7元,由被告张苍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广潮审 判 员 佟立新人民陪审员 伊秀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