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2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小春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津0105执2021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杨小春,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浠水县,户籍地同居住地。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执行人犯盗窃罪一案,依据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5刑初222号刑事判决书,因自动履行而执行完毕,现予报结。特此通知。执行员 武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莫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