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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2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小春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津0105执2021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杨小春,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浠水县,户籍地同居住地。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执行人犯盗窃罪一案,依据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5刑初222号刑事判决书,因自动履行而执行完毕,现予报结。特此通知。执行员  武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莫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