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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6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小平、冯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平,冯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6执107号申请执行人杨小平,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经商,现住湖北省天门市。被执行人冯丽,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镇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经商,现住湖北省天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小平与被执行人冯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行,因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6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少红审判员  XX红审判员  石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