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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民初2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龚红岩与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红岩,易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2380号原告龚红岩。被告易辉。原告龚红岩与被告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据证明原、被告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日为2018年1月1日,现该债权尚未到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龚红岩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向好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何 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