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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6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文昌中南大管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方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6061号执行申请人文昌中南大管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一凡。被执行人方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5971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1月25日受理文昌中南大管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方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方元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大华街x号x栋x层x号房屋x予以查封。二、将被执行人方元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大华街x号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锐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