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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2民初1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罗文通与罗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文通,罗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02民初1793号原告:罗文通,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水县,。被告:罗小明,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原告罗文通与被告罗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世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文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小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罗小明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9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4800元用于办事,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还口头承诺在2016年年底归还全部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款未果,故诉至本院。被告罗小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6日,被告罗小明向原告罗文通借款4800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罗文通人民币肆仟捌佰元整(¥4800.00)。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应及时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小明偿还原告罗文通借款48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罗小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世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芷伊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