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30清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继得、婺源县德婺泰宏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民事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继得,婺源县德婺泰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司清算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30清申1号申请人李继得,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公司股东,住江西省婺源县。委托代理人黄跃龙,江西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婺源县德婺泰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婺源县紫阳镇文公北路163号。法定代表人李彬,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单六生,江西茶乡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8月3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股东会决议进行公司清算但公司却长期不清算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婺源县德婺泰宏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经审查查明,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公司股东,2015年3月17日,被申请人的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进行公司清算,注销公司。此后公司一直未成立清算组,亦未办理公司注销手续。2016年3月21日申请人作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2016年4月28日本院作出(2016)赣1130民初364号判决,宣告被申请人婺源县德婺泰宏实业有限公司2015年3月17日的股东会决议无效,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2015年3月17日的股东会虽然决议进行公司清算,但该决议已被本院发生效力的判决书宣告无效,申请人以无效的股东会决议申请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受理申请人李继得对被申请人婺源县德婺泰宏实业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永平审判员  姚文杰审判员  李玉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攀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