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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江西固耐得轮胎有限公司与魏善栋、张芳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固耐得轮胎有限公司,魏善栋,张芳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初1168号原告江西固耐得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水县城西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MA35K9F81W。法定代表人林光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招华,吉水县华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全权委托代理)被告魏善栋,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沐阳县。被告张芳,女,199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铜梁县。原告江西固耐得轮胎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善栋、张芳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江西固耐得轮胎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西固耐得轮胎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江西固耐得轮胎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国庆人民陪审员  张礼花人民陪审员  罗小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美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