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某、张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53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8年9月17日出生,民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冀州市,。被执行人:张某,男,198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河北省冀州市,。本院在执行王某与张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的存款5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于晓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