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4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石狮市百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蔡锦芬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百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锦芬,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4211号原告:石狮市百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濠江路假日大厦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5959500713。法定代表人:郭其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辉,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伟,男,该公司职员。被告:蔡锦芬,女,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泽街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5633824872。负责人:王文坤,该分行行长。原告石狮市百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蔡锦芬、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石狮市百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石狮市百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狮市百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石狮市百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康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淑惠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