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行审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庞海洋、鹿莉莉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305行审2号之一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行政中心东区F楼。法定代表人杜长勇,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孙中国,男,大泉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庞海洋,男,198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申请人鹿莉莉,女,1987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经调查核实:被申请人庞海洋、鹿莉莉在未经县级以上计生管理部门批准许可的情况下,于2015年6月28日政策外多生育一个孩子,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之规定。申请人于2016年3月27日作出贾计征决字(2016)10150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庞海洋、鹿莉莉征收社会抚养费87232元,并于同日向二被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庞海洋、鹿莉莉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2日对该案举行了听证审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孙中国到庭参加了听证,被申请人庞海洋、鹿莉莉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被申请人庞海洋、鹿莉莉超生事实清楚,征收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贾计征决字(2016)10150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许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云汉人民陪审员 卢 敏人民陪审员 陈尊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韦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