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3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汪华武与周小平、邹福明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华武,周小平,邹福明,苏州市苏易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横塘鑫前程装饰工程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3137号申请执行人:汪华武,男,1965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周小平,男,1974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邹福明,男,1963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被执行人:苏州市苏易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746898406,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民生路18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平。被执行人:苏州高新区横塘鑫前程装饰工程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05MS191B2E41,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滨河路南(苏州上海金屋大酒店)负一楼北31号。经营者:张中华。关于申请执行人汪华武与被执行人周小平、邹福明、苏州市苏易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横塘鑫前程装饰工程服务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该案(2017)苏05民终4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小平、邹福明、苏州市苏易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横塘鑫前程装饰工程服务部银行存款人民币202684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审判员 沈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