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刑终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255田某某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刑终255号原公诉机关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某,女,1958年3月16日生,汉族,文盲,无业,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因涉嫌犯诈骗罪2015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22日被逮捕。辩护人马贵龙、唐良,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审理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苏0305刑初16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田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田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结伙,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449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原判决认定并表述田某某诈骗数额巨大显系错误,二审予以纠正。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田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某某撤回上诉。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7)苏0305刑初16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学锋审判员 陈浩亮审判员 王胜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