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6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淑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淑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6943号原告: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泉路999弄会所。法定代表人:邬美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江,该公司职员。被告:王淑芬,女,194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受理原告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淑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已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宏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