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3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西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西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3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某,女,汉族,1972年4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某地。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刘某与西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6)第106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交付房屋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7038.55元、承担仲裁费2684元。执行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将违约金27038.55元及仲裁费2684元合计29722.55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房屋也已向刘某交付,至此本案生效文书所涉内容已全部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6)第1066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锐审 判 员 李 凯代理审判员 汤文革二O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X 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