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1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侯晓燕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畅,李志洲,侯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1976号申请执行人:侯畅,女。被执行人:李志洲,男。被执行人:侯晓燕,女。申请执行人侯畅与被执行人李志洲、侯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72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侯畅于2017年3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志洲、侯晓燕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二十万元和相应借款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自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及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七十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立案后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2017年7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志洲、侯晓燕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17年4月8日将被执行人李志洲、侯晓燕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5、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通过电话联系方式与申请执行人侯畅沟通案件情况,侯畅确认被执行人已向其支付人民币1万元。6、申请执行人初次申请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1万元;本次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1万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申请标的尚有19万元及相应利息等未能执行。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将被执行人李志洲、侯晓燕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建平审 判 员 赵建民代理审判员 杨晓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贾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