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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3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海林禄源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成武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林禄源供热有限公司,王成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3民初932号原告:海林禄源供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禄,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旭,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齐林,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成武,男,出生年日不详。原告海林禄源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成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海林禄源供热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成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海林禄源供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成武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林禄源供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成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42.21元,合计67.21元,由原告海林禄源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远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家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