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3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海林禄源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成武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林禄源供热有限公司,王成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3民初932号原告:海林禄源供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禄,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旭,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齐林,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成武,男,出生年日不详。原告海林禄源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成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海林禄源供热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成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海林禄源供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成武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林禄源供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成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42.21元,合计67.21元,由原告海林禄源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远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家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