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1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辽宁一合商贸有限公司、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辽宁一合商贸有限公司,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周朝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1399号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205号甲1。负责人:陈静波,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白冰,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辽宁一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13-2。法定代表人:周艺颖,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34号。法定代表人:王英臣,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周朝晖。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申请人辽宁一合商贸有限公司、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周朝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辽宁一合商贸有限公司、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周朝晖银行存款10042997.83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辽宁一合商贸有限公司、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周朝晖银行存款10042997.83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预交。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全代理审判员 张 琪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爱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