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422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曹某某等四人申请执行建昌县素珠营子乡邱杖子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建昌县素珠营子乡邱杖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22执620号申请人曹某某。申请人孙某某。申请人王某。申请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建昌县素珠营子乡邱杖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建昌县素珠营子乡邱杖子村。法定代表人邱凤林,系该村委会主任。曹某某等四人申请执行建昌县素珠营子乡邱杖子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执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均没有查到有存款,经查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1422民初14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司国庆代理审判员  杨玉生代理审判员  王铁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