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15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沂南县环境保护局、临沂亿利达钢铁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南县环境保护局,临沂亿利达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5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沂南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沂南县文化路**号。被执行人临沂亿利达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继元,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本院立案执行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鲁1321行审11号民事裁定书。依据申请人的申请,2017年8月8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内容标的为:罚款350000元及加处罚款部分。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传票。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等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临沂亿利达钢铁有限公司已经停产歇业。2016年8月29日,申请执行人沂南县环境保护局作出处罚决定书时,上述企业生产等设施均由临沂中亿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管理,被执行人临沂亿利达钢铁有限公司实际已经停产歇业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庆建审判员 杨恩田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松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