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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3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玉冬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3刑初226号公诉机关南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玉冬,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葫芦岛市人,中专文化,无业,住葫芦岛市连山区。2017年7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弹药罪被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同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弹药罪被南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执行逮捕。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玉冬犯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冠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玉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5日,被告人王玉冬通过网络订购的方式,以260元价格购买气枪铅弹1000发。案发后,王玉冬上缴公安机关气枪1支,铅弹281发。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玉冬上缴的气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指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铅弹为制式气枪子弹。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玉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与同案人邵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同案人邵某某与微信号昵称为“A秃秃”微信聊天截图,韵达快递邮寄单,南乐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玉冬非法买卖气枪铅弹1000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王玉冬犯非法买卖弹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王玉冬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鉴于王玉冬系坦白,属初犯,自愿认罪,且没有造成实际危害,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王玉冬居住地社区矫正部门评估,同意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故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玉冬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气枪一支、铅弹二百八十一发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郭冠勋审判员  代荣芬审判员  张晓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安姣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