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2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凤英诉周永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英,周永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2444号原告:张凤英,女,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展妹,女,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系张凤英女儿,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周永朝,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本案在审理原告张凤英与被告周永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凤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凤英有处理自己诉讼的权利,原告张凤英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凤英承担。审 判 员 邓海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罗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