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3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3刑初35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某某,男,1981年10月1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南京市栖霞区,户籍所在地为南京市栖霞区。2004年1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5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栖检诉刑诉〔2017〕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9日4时许,被告人鲁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京市栖霞区金尧路南侧非机动车道行驶至尧林仙居北门路段时处,与被害人李某2停放于此处的一辆苏A×××××号大型普通客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鲁某某在现场昏迷并被送往医院救治,民警至医院将其查获并对其抽血送检。经检验,送检的鲁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66.7mg/100ml。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认定,被告人鲁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2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鲁某某赔偿额李某2车损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证人陆某、刘某,4、韩某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摩托车成车检验记录、情况说明、收条等书证,物证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鲁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醉酒驾驶摩托车,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娟人民陪审员  李建荣人民陪审员  王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文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