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执恢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于凤华与李志峰、朱清友、王树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恢244号于凤华,女,1973年5月10日生,汉族,个体,住前郭县李志峰,男,1984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前郭县朱清友,男,1984年6月1日生,汉族,干部,住前郭县王树立,男,1975年3月9日生,汉族,干部,住前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于凤华与被执行人李志峰、朱清友、王树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第330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前郭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9732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96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不在要求法院执行,并承担执行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前民初字第330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关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