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3执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高文艳与徐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工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文艳,徐慧霞,郑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3执1164号申请执行人高文艳,女,现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执行人徐慧霞,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郑宝华,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在执行高文艳与徐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郑宝华在巴林右旗国土资源局所发放的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郑宝华在巴林右旗国土资源局所发放的工资中(从2017年9月起每月扣留2500元,扣完74000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斯钦巴特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斯 钦 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