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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5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诉张会敏、樊法春、河南绿地新城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张会敏,樊法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5417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11号。负责人单增建,行长。被执行人张会敏,女,汉族,1967年3月27日出生,住新密市。被执行人樊法春,男,汉族,1966年1月18日出生,住新密市。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诉张会敏、樊法春、河南绿地新城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9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会敏、樊法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会敏名下位于二七区青铜东路东、望桥路西、鼎盛大道南、芳仪路北1号楼10层1004房产予以查封;二、责令被执行人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照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