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5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温岭市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余阿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岭市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余阿芬,江友福,江美燕,江金刚,张春春,王恩琴,庄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5294号申请执行人温岭市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锦屏路369号。法定代表人许彩萍。被执行人余阿芬,女,1963年4月23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江友福,男,1958年5月5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江美燕,女,1983年12月5日出生,住上海市闸北区。被执行人江金刚,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张春春,女,1988年1月16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王恩琴,女,1972年3月11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庄云芳,女,1959年10月24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1民初5116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岭市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阿芬、江友福、江美燕、江金刚、张春春、王恩琴、庄云芳(2017)浙1081执5294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恩琴有坐落在温岭市石塘镇钓箬路60号阳光花苑;金星村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恩琴与他人共有的坐落在温岭市石塘镇钓箬路60号阳光花苑;金星村的房地产【房产证号:石塘234717;040637】期限为3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戴 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荣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