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上海松江九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与上海居发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锦屏木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松江九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芳任,张维尧,张维舜,黄久爱,张毓民,上海居发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锦屏木业有限公司,上海金造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唐信石业有限公司,上海兴屏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1207号原告:上海松江九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徐迪,董事长。被告:陈芳任,男,1967年6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告:张维尧,男,1967年6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告:张维舜,男,1971年9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告:黄久爱,男,1976年5月25��生,汉族,住福建省。被告:张毓民,男,1971年9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告:上海居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张毓民。被告:上海锦屏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张维尧。被告:上海金造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苏枝贺。被告:上海唐信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张维舜。被告:上海兴屏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浏翔路XXX号。法定代表人:陈芳任。原告上海松江九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芳任、张维尧、张维舜、黄久爱、张毓民、上海居发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锦屏木业有限公司、上海金造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海��信石业有限公司、上海兴屏石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军独任审判。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胡晓晖审 判 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严融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郝祥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