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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3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424号申请执行人蔡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蔡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商南县人民法院(2006)陕1023民初6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蔡某某借款2000元。案件受理费50由被告王某某承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王某某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据此,申请执行人蔡某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已于2017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案件执行通知书。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某某自行向申请执行人蔡某某偿还借款1000元,申请执行人蔡某某确认支付到位;剩余1050元已由被执行人王某某执行到位,并由申请执行人蔡某某领取,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王某某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和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3民初6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振勇审判员  范进生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