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高占文、李永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占文,李永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8刑初496号公诉机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占文,男,1973年4月8日出生,黑龙江省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黑龙江省拜泉县,现暂住天津市静海区。2017年3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静海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永生,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黑龙江省拜泉县,现暂住天津市静海区。2016年9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拜泉县公安局执行。现在暂住地。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津静检公诉刑诉(2017)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占文、李永生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占文、李永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8月17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李永生来至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月纬路菜市场,盗窃刁某的钱包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1000元左右。2、2017年3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李永生伙同高占文预谋盗窃,该二人租乘高某(另案处理)驾驶的津M×××××号夏利出租车,携带镊子等作案工具来至天津市静海区台头镇革命桥北侧集市一卖花的摊位前,盗窃康某衣服口袋内的金立牌手机一部。后被告人李永生、高占文又乘坐高某的出租车来至河北省霸州市辛章乡集市,在集市上盗窃王某衣服口袋内OPPO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金立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被盗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2000元。案发后,康某打电话报警。当日,民警在台头镇辛台路段将该两名被告人抓获。被盗的两部手机被民警扣押后发还给了两被害人。归案后,被告人李永生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的犯罪事实。庭审中,公诉人分别讯问了被告人并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永生、高占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李永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李永生承认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高占文承认公诉机关的指控。经审理查明:1、2016年8月17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李永生来至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月纬路菜市场,盗窃刁某的钱包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1000元左右。诉讼过程中,李永生退赔失主刁某人民币1000元,并取得了刁某的谅解。2、2017年3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李永生伙同高占文预谋盗窃,该二人租乘高某(另案处理)驾驶的津M×××××号夏利出租车,携带镊子等作案工具来至天津市静海区台头镇革命桥北侧集市一卖花的摊位前,盗窃康某衣服口袋内的金立牌手机一部。后被告人李永生、高占文又乘坐高某的出租车来至河北省霸州市辛章乡集市,在集市上盗窃王某衣服口袋内OPPO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金立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被盗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2000元。案发后,康某打电话报警。当日,民警在台头镇辛台路段将该两名被告人抓获,被告人高占文、李永生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的犯罪事实。被盗的两部手机被民警扣押后发还了失主。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高某、刘某、庄某的证言。2、失主康某、王某、刁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永生、高占文的供述。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搜查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作案工具镊子两把。5、手机串码标签,手机发票、价格鉴定结论书。6、监控视频。7、常住人口信息,情况说明,关于犯罪嫌疑人李永生不适合羁押的情况说明及病历材料,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天津市公安医院门诊手册。8、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上列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具有合法性、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永生、高占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高占文、李永生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永生退赔了失主刁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其谅解;二被告人盗窃的两部手机,均由公安机关扣押后发还失主。对以上情节,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永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高占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镊子两把予以没收。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文有人民陪审员 王明琴人民陪审员 赵锡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国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