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2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原告畅开安与被告山西省万荣县XX制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畅开安,山西省万荣县XX制粉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2民初1306号原告:畅开安,男,195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锐,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律师。被告:山西省万荣县XX制粉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万荣县。法定代表人:韩东华,公司董事长。原告畅开安与被告山西省万荣县XX制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了全部款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畅开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畅开安负担。审判员 薛晓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武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