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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2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原告畅开安与被告山西省万荣县XX制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畅开安,山西省万荣县XX制粉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2民初1306号原告:畅开安,男,195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锐,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律师。被告:山西省万荣县XX制粉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万荣县。法定代表人:韩东华,公司董事长。原告畅开安与被告山西省万荣县XX制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了全部款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畅开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畅开安负担。审判员  薛晓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武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