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刑更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马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明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刑更1095号罪犯马明,男,199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2013)郏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明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审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4年4月11日以(2014)平刑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马明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7月24日至25日晚,该犯伙同他人携带洛阳铲等工具窜至郏县“太仆寨遗址”两次进行盗掘,经鉴定,被盗遗址和墓葬对研究豫中一带汉代聚落、元明葬俗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该犯系从犯。罚金未缴纳。罪犯马明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表扬六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扣分2次,共扣1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明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建忠审 判 员 付向红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洪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