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100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高娟娟、杨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娟娟,杨瑞,严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100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高娟娟,女,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杨瑞,男,汉族,1995年2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严达,男,汉族,1994年8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高娟娟与杨瑞、严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7)皖1102执100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杨瑞的银行存款10075元,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杨瑞银行存款1007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