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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陈川、费传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川,费传坤,杨功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174号申请人:陈川,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费传坤,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杨功振,男,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陈川与费传坤、杨功振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费传坤、杨功振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广胜审判员  陈汇泉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 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