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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4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何正明与石峰区光大出租车代驾服务部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正明,石峰区光大出租车代驾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4执151号申请执行人:何正明,男,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荷塘区。被执行人:石峰区光大出租车代驾服务部,经营地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89号4栋502号。经营者:李平芬。申请执行人何正明与被执行人石峰区光大出租车代驾服务部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6)湘0204民初9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了解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黄 亮审判员 陈定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