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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财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志林与李成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志林,李成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121财保72号申请人张志林,58岁,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委托代理人张春晖,中国电信呼市分公司职工,住呼和浩特市。被申请人李成杰,27岁。申请人张志林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成杰所有的×××号比亚迪轿车一辆依法查封(保全限额2万元)。担保人张春晖以其所有的×××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志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成杰所有的×××号比亚迪轿车一辆(保全限额2万元),期限为二年。二、查封担保人张春晖所有的×××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张志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张建军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武康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