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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6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合肥阔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燊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燊宝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阔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燊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燊宝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6216号原告:合肥阔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瑞丰国际建材家居博览城7栋二层285-256、309-3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LC5E5H(1-1).法定代表人:杨飞,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海军,安徽文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燊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合肥市滨湖区庐州大道与南宁路交口万达茂中心5幢办2010/2011/2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55163079J。被告:安徽燊宝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合肥市滨湖区庐州大道与南宁路交口万达茂中心5幢办2006-20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R8WJ9U。以上两被告共同法定代表人:孙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明银,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传芬,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合肥阔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燊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燊宝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合肥阔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阔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阔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安徽燊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燊宝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合肥阔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