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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03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景德镇市长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贵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德镇市长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贵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03民初890号原告:景德镇市长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景德镇市珠山区湖田小区2D一层。法定代表人:李长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绚明,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斌,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贵辉,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地址:景德镇市。本院在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景德镇市长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景德镇市长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德镇市长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景德镇市长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漆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