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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民初3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姚尚彬、唐河县溢淼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尚彬,唐河县溢淼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方群英,李进海,李进山,郑本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3691号原告: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城关南环路东段。法定代表人:何同亮,理事长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浩,系该社职工。被告:姚尚彬,男,1974年4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唐河县溢淼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胡文义,该公司经理。被告:方群英,男,1977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李进海,男,1978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唐河县。被告:李进山,男,1974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唐河县。被告:郑本义,男,1978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唐河县。原告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姚尚彬、唐河县溢淼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方群英、李进海、李进山、郑本义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文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