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2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胡家屏、王百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家屏,王百云,李春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2672号申请执行人:胡家屏,女,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王百云,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李春莹,女,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461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借款本息4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7773元、执行费43678元,总计4171451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百云、李春莹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总计417145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阚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