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刑终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倪银来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银来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刑终1234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倪银来,别名倪丰弟,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温州市龙湾区。曾犯强奸罪于2003年11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吸毒分别于2016年1月16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2016年10月1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倪银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浙0302刑初503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倪银来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没收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倪银来的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一部。原审被告人倪银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倪银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倪银来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倪银来撤回上诉。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2刑初50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南凌志审判员 刘建国审判员 冯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洛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