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2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湖北安棉纺织有限公司与荆州市新宇纺织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安棉纺织有限公司,荆州市新宇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2财保41号申请人:湖北安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太白大道2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278445312XY。法定代表人:余翠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相春,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荆州市新宇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荆州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7261352381。法定代表人:张虎,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湖北安棉纺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荆州市新宇纺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73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湖北安棉纺织有限公司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安棉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荆州市新宇纺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7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荆州市新宇纺织有限公司名下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本次冻结的期限为一年,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在扣押、查封期间,被扣押、查封的动产、不动产不得转让、变卖、抵押、过户、赠予等。案件申请费4170元,由申请人湖北安棉纺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胡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艳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