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民初2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邴瑞林与被告王金瑞、杜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邴瑞林,王金瑞,杜成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2431号原告:邴瑞林,男,1957年12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外沟门乡大河西村*组**号,身份证号码。被告:王金瑞,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丰宁满族自治县外沟门乡青石砬村*组*号,身份证号。被告:杜成强,男,1974年7月22日生,满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外沟门乡青石砬村*组**号,身份证号码。原告邴瑞林与被告王金瑞、杜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邴瑞林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邴瑞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原告邴瑞林负担。审判员 张树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志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