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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孟光彩、董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光彩,董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恢31号申请人:孟光彩,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住胶南市。被执行人:董全,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住胶南市。申请执行人孟光彩与被执行人董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3)黄执字第945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款全部付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0211执恢3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封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