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4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何细华与英山南河新德墙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细华,英山南河新德墙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4执91号申请执行人:何细华,男,196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罗田县人,住罗田县,被执行人:英山南河新德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南河镇窑坳村。组织机构代码67646696-X。本院在执行何细华与英山南河新德墙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1124执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冬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 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