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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4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何细华与英山南河新德墙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细华,英山南河新德墙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4执91号申请执行人:何细华,男,196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罗田县人,住罗田县,被执行人:英山南河新德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南河镇窑坳村。组织机构代码67646696-X。本院在执行何细华与英山南河新德墙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1124执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冬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 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