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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3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青岛市黄岛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局、青岛金凯瑞工贸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黄岛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局,青岛金凯瑞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370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局,组织机构代码:06908478-3,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太行山路336号。法定代表人:刘春雷,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华,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青岛金凯瑞工贸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396275851U,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黄张公路以南昆仑山路以西青岛金特莱科技有限公司3号厂房。法定代表人:任铁军,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局与被执行人青岛金凯瑞工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11行审213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罚款5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早已将罚款缴纳国库,现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0211行审213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慎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