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何继平与周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继平,周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226号申请执行人:何继平,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周云,从事养殖业。关于何继平与周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5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继平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人民法院的调查结论,且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5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罗和武审判员 张 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