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特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永川区康泰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唐廷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永川区康泰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唐廷福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特214号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康泰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火车站南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093530300。法定代表人:万廷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淑德,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春红,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唐廷福,男,汉族,1972年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康泰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廷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康泰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康泰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康泰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康泰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伯文代理审判员 刘恋砚代理审判员 史大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翠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