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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91执35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孙万新与赵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万新,赵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91执35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孙万新,男,1967年3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赵晶,男,1962年11月8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2016)吉0291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赵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晶在接到本通知书3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赵晶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封了被执行人赵晶名下的住房一套,但该住房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双方自行和解:一、被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5万元;二、余款13万元及利息,于2018年1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三、执行费用26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四、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将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现此协议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黎明审 判 员  马 英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